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238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管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邓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才大人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义东工业园区武康路****楼iv>经营者:虞敷才。
被告:宁乡县大热门超市,住所地宁乡,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路(山水华庭)西会馆栋>经营者:汤辉。
被告:汤辉,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宁乡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才大人针织有限公司、宁乡县大热门超市、汤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