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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硕鑫劳保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04知民初16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硕鑫劳保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硕鑫劳保商贸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16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硕鑫劳保商贸行。

住。

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双桥弘泰商贸城******/div>经营者:张春生,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硕鑫劳保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2020年3月26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惠济区硕鑫劳保商贸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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