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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丰与深圳市宝安区魅馨纹绣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235号
案件名称林振丰与深圳市宝安区魅馨纹绣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振丰;深圳市宝安区魅馨纹绣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235号原告:林振丰,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魅馨纹绣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兴发花园一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6Y。

经营者:薛清洲,原告林振丰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魅馨纹绣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4××××.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林振丰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7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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