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1执142号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道真分公司、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道真分公司、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金额为:诉讼费5800元,本金180000元及延迟履行金,执行费2813.1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延迟履行金,只要求收取本金180000元及诉讼费5800元,现本院已将执行到位的185800元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2813.16元执行费已依法上交贵阳市财政局。
因此,本院(2018)黔0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全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关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全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