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437号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卫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凯铭,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珊珊,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博跃隆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斯博,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博跃隆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互动四轴飞行器”。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