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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保来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44847号
案件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保来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保来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4484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嘉伟,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淙仁,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保来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桃园,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桃园综合大楼(**)****06939744726。

法定代表人:王继才。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保来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原告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主体名称,发展至今原告已成为国内颇具影响力的保险企业。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原告母公司。

2016年01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商评字【2016】第0000008841号裁定书》载明,“综上所述,我委认为,引证商标经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保险、银行、资本投资服务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可以认定其属于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

即,原告母公司的第6974784号“平安”商标、第6974816号“”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属于跨类别保护,未经商标权人允许,不得擅自使用。

但被告将印有“”的商品在阿里巴巴购物平台网站“深圳市保来金贸易有限公司”店铺内向公众展示、销售,已经侵害了原告母公司的权利。

二、“中国平安”“平安”系原告及原告母公司长期使用的企业简称,该等注册商标及企业简称经原告及原告母公司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我国民众所熟知。

被告在其店铺内用于展示的产品当中,均印有“中国平安”,即被告的产品均使用“中国平安”作为宣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原告经原告母公司授权,有权以自身的名义进行商标权侵权的维权活动。

综上,被告的行为不仅了侵犯原告母公司的多项商标专用权,还使用原告及原告母公司的企业名称作为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销毁涉嫌侵权产品;

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3.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认为第6974784号“”及第6974816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主张跨类别保护,因此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必须以认定上述商标系驰名商标作为前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及《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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