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民终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彦,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泰和县文田好兄弟商行。
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文田和泰实业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6M363KU260。
经营者:谢孙飞。
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和县文田好兄弟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8知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2月14日,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同日,本院电话征求泰和县文田好兄弟商行经营者谢孙飞意见,其同意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8知民初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