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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1003号
案件名称玉环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玉环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广东拓梵家居有限公司;东莞市拓梵智家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0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玉环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村。

法定代表人:林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萍,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教育北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童志龙,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广东拓梵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塘社区家具大道**1-3法定代表人:薛连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萍,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东莞市拓梵智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溪头社区恒峰家具博览中心**A16仓法定代表人:薛连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萍,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玉环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欧陆公司)、一审被告广东拓梵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拓梵公司)、东莞市拓梵智家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拓梵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58××××.0,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家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万家乐公司不侵权,不许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联合欧陆公司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1.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视觉效果完全不同,不构成侵权。

2.即便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外观设计在产品中所起作用较小,且万家乐公司已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

3.涉案专利属于惯常设计,不具有新颖性,涉案专利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权力状态极不稳定。

联合欧陆公司二审期间未发表答辩意见。

联合欧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广东拓梵公司、东莞拓梵公司、万家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号为ZL20163058××××.0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包括广东拓梵公司、东莞拓梵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万家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及模具;

2.广东拓梵公司、东莞拓梵公司、万家乐公司连带赔偿欧陆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20万元;

3.广东拓梵公司、东莞拓梵公司、万家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29日,童志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长几(CK819-1)”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4月2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58××××.0。

童志龙于2018年5月1日与联合欧陆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涉案专利普通许可给联合欧陆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并约定如出现第三方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情况,联合欧陆公司有权单独提起诉讼等维权行为,有权主张并单独接受侵权人给付的赔偿金、补偿金、和解金等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广东拓梵公司、东莞拓梵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万家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均侵害了涉案专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万家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名称为“长几(CK819-1)”、专利号为ZL20163058××××.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广东拓梵公司、东莞拓梵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名称为“长几(CK819-1)”、专利号为ZL20163058××××.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万家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联合欧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9万元;

四、驳回联合欧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5日作出第432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第201630582878.0号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联合欧陆公司主张广东拓梵公司、东莞拓梵公司、万家乐公司侵害其涉案专利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主张需以涉案专利合法有效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二审过程中,涉案专利现已被宣告全部无效,联合欧陆公司已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故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对联合欧陆公司的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预交了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玉环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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