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执3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汇元洗化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红河批发城****。
登记经营者:王长法。
实际经营者:赵常新,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任固镇北故城村**。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安阳高新区汇元洗化百货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阳高新区汇元洗化百货商行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