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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丁金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2刑初347号
案件名称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丁金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丁金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382刑初3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3591083,单位地址乐清市北白象镇炉岙村,法定代表人丁金成。

诉讼代表人刘阁,女,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人丁金成,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丹,浙江北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三部刑诉(20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被告人丁金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阁、被告人丁金成及其辩护人林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事实2011年,被告人丁金成注册成立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姆西公司),经营气动元件、液压元件、低压电器、仪器仪表销售。

被告人丁金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先后雇佣吕某、王某1、林某、徐某1、吴某、张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进货、发货、打理电商平台店铺、担任销售客服等。

2017年开始,被告人丁金成在未经SMC株式会社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赛姆西公司和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在淘宝、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内销售假冒“”商标的电磁阀、磁性开关、真空发生器等产品,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SMC株式会社委托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通过公证购买店铺内产品共134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976.48元,上述产品及包装上均标有“”商标,经SMC(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鉴定均系假冒产品。

2018年10月16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赛姆西公司内当场查获假冒“”商标的产品7330个,假冒“”商标的电磁阀20个,查获的产品经SMC(中国)有限公司和宁波亚德客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产品,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产品价值分别为758003元和1200元。

注册号为4707247号、4707248号、4707249号、4707250号“”商标的注册人为SMC株式会社,核定适用商品(第11类、第9类、第7类、第6类),包括排水阀门;

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电气设备及控制装置、螺线管阀(电磁开关)、压力开关(电的)、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快换接头、摆动汽缸、真空组件、金属管道接头、金属阀(非机器零件)、金属喷嘴等,有效期和续展注册有效期分别至2019年5月13日、2028年3月27日、2028年7月6日、2019年5月31日。

注册号为5027335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宁波亚德客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核定适用商品(第7类),包括包括气动元件、阀(机器零件)、液压元件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6日。

另查明,被告人丁金成于2019年7月8日在乐清市北白象镇炉岙村被抓获。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丁金成在经营赛姆西公司的过程中,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价税合计8%开票手续费的方式,通过员工夏桥龙(已死亡)从深圳市柏艺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煌尔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赛维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升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湖会实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份,合计票面金额1298307.68元,税额220712.32元,价税合计1519020元。

该13份发票均已用于同期申报抵扣,被税务部门发现后,均已进项转出或预缴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金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吕某、王某1、徐某1、林某、吴某、徐某2、王某2、夏某、张某2、陈某、郭浩生的证言、假冒SMC商标的压力开关、电磁阀、气缸、浮动接头等(照片)、SMC(中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出具的《就假冒产品的相关说明》、《产品鉴定报告书》、宁波亚德客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鉴定、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罚没和暂扣财物入库单、第319号财物清单、照片提取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和SMC(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公证书、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光盘、电商平台销售数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税务处理决定书、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涉案发票明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收完税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金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单位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金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丁金成已经着手实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丁金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金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金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被告人丁金成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被告单位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罚金,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罚金,予以合并执行;

建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丁金成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丁金成八个月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二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400000元;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00000元。

合并执行罚金50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丁金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

)三、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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