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执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汇元洗化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红河批发城****。
登记经营者:王长法。
实际经营者:赵常新,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任固镇北故城村**。
本院在执行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安阳高新区汇元洗化百货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汇元洗化百货商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汇元洗化百货商行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汇元洗化百货商行登记经营者王长法名下银行存款84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