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4民初6902号之一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崇门楼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大庞村。
法定代表人:刘凯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吴区硕放欧品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南星一路18。
经营者:邵晓珍。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崇门楼酒业有限公司、新吴区硕放欧品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