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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崇门楼酒业有限公司、新吴区硕放欧品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14民初6902号之一
案件名称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崇门楼酒业有限公司、新吴区硕放欧品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崇门楼酒业有限公司;新吴区硕放欧品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4民初6902号之一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崇门楼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大庞村。

法定代表人:刘凯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吴区硕放欧品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南星一路18。

经营者:邵晓珍。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崇门楼酒业有限公司、新吴区硕放欧品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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