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768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穗衣阁服装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城大道****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NMT62X。
经营者田汉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穗衣阁服装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3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