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9民初41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鑫硕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大市场******法定代表人:李帅,经理。
被告:台州市统亿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飞跃科创园****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徐仙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泰安市鑫硕达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统亿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亿卫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被告统亿卫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到庭参加诉讼。
柏瑞润兴公司当庭撤回对泰安市鑫硕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统亿卫浴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第4711685号、第1592947号、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漏产品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统亿卫浴公司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统亿卫浴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9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潜水艇”品牌以其优良的品质和过硬的质量,深受消费者的喜欢。
十多年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对“潜水艇”品牌持续进行宣传,在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2019年8月,经原告调查发现,涉案店铺内存在侵权行为。
其中,取得的涉案地漏产品标注“”、“统亿潜水艇”字样,产品标注“制造商:台州市统亿卫浴有限公司”,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店铺系泰安市鑫硕达建材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标注“”、“统亿潜水艇”相关字样涉案地漏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具有明显攀附原告“潜水艇”品牌的故意,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统亿卫浴公司辩称,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系统亿卫浴公司生产、销售。
原告起诉所依据是从泰安市鑫硕达建材有限公司购买地漏的事实,但该产品是否系统亿卫浴公司销售,并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统亿卫浴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括生产,仅仅是通过互联网销售卫浴、建筑材料及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没有生产资质和厂房,通过注册地址也可以发现,仅仅是办公之用途。
另外,经统亿卫浴公司查询,泰安市鑫硕达建材有限公司并非统亿卫浴公司的客户,也从没有客户反馈被原告起诉的事实,因此统亿卫浴公司认为该产品并非统亿卫浴公司的产品,不排除他人仿冒统亿卫浴公司产品的情形。
希望依法查明该产品的来源以及辨识是否为统亿卫浴公司销售的产品,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假如认定该产品系统亿卫浴公司销售,那么原告起诉统亿卫浴公司侵害商标权等纠纷一案,系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驳回对统亿卫浴公司的起诉。
原告已于2019年5月17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统亿卫浴公司侵害商标权提起诉讼,该院已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鲁01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统亿卫浴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原告的本案的诉讼请求与该案的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金额)、事实与理由及统亿卫浴公司的侵权表现行为均一致,故本案起诉为重复起诉。
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本次诉讼系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以驳回。
三、假如认定该产品系统亿卫浴公司的产品,但并未侵犯其商标权。
统亿卫浴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统亿潜水艇”,而且统亿卫浴公司的企业名称与商标均有“统亿”二字,足以使消费者能区分统亿卫浴公司销售的“统亿潜水艇”和原告的商品。
另外“统亿潜水艇”并未突出使用“潜水艇”三个字,没有将“潜水艇”作为商标标识的使用,不应当认定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而且,统亿卫浴公司在使用“统亿潜水艇”商标时用TM标注,该标注与R注册商标有显著的区别,一般消费者都能区分开来,不足以混淆。
因此,“统亿潜水艇”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四、原告诉请的赔偿损失数额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各被告按起诉数额赔偿侵权损失及维权费用,但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数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原告不能证明其因被告商标或其他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等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当按照原告所认可的因被告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按原告购买的数量确定利润,被告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被告出售产品应享有的利润。
因此,原告要求赔偿数额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求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全部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外,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泰安市鑫硕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我们认为本案中不应当将泰安市鑫硕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这样不利于本案的调查,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原告可能与泰安市鑫硕达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合谋的嫌疑。
既然该产品是从泰安市鑫硕达建材有限公司购买,那么泰安市鑫硕达建材有限公司理应参与本案的调查,来详细陈述该产品的来源,否则的话,不利结果由统亿卫浴公司承担,不符合客观实际,也不利于法庭的调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柏瑞润兴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2017)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596号、第1594号、第1597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384号、第1079号、第1082号、第108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第4711685号“Submarin潜水艇”、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证据二、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及出具的声明、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证明原告与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原告对涉案注册商标转让前后所涉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同时原告对因前述诉讼获得经济赔偿享有全部权益(包括涉案注册商标转让前后的权益);
证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图书,证明作为“潜水艇”品牌创始人及原告公司股东的李润凡系地漏标准起草人之一,进一步说明“潜水艇”地漏在业界的权威极高;
证据四、(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7号公证书,证明“潜水艇”品牌获得的荣誉情况,“潜水艇”系列商标知名度较高;
证据五、(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602号、第174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耗资巨大,“潜水,地域广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六、(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222号公证书及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实物当庭提交),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同时证明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证据七、“潜水艇图标”、“统亿潜水艇”商标查询打印件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系被告统亿卫浴公司生产。
统亿卫浴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商标查询打印件,证明统亿卫浴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申请“统亿潜水艇”商标的事实。
证据二、企业信息查询材料,证明统亿卫浴公司地址是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飞跃科创园67幢301室,与原告诉状标注的住所地相同。
证据三、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公证书及(2019)鲁01民初1574号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原告就相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在济南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统亿卫浴公司,本案系重复起诉。
统亿卫浴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但认为证据三无法证明“潜水艇”在业界的权威性极高,仅表明原告原股东系地漏的标准起草人,就仅此而已,不能将标准与产品知名度相挂钩。
对证据四颁奖单位是否系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威性也无从得知,所以单凭这些奖项无法得出品牌知名度较高这个结论。
对证据五广告宣传多并不代表知名度就高。
原告对统亿卫浴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但认为证据一该查询商标目前处于无效状态,且申请主体为统亿卫浴公司,证实涉案产品系被告生产;
对于证据二两个地址均指向了飞跃科创园,仅是存在细微差异,但并不能否认涉案产品不是被告所生产,且此类标注符合行业的标注习惯。
对证据三另案公证书照片显示,被控侵权商品销售场所为济南市,所销售的商品为“电镀直条双”的圆形地漏,而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为“本色四方双”的方形地漏;
通过判决书可以显示,判决的赔偿数额系基于个案判赔,并结合该案的证据,仅是济南市的销售侵权行为,在该判决中也未明确为全国区域的赔偿,且很显然一审的判决数额只是考量了个案的侵权情况。
综上,两案在销售区域、产品、判赔数额等方面均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Submarin潜水艇”商标,注册号为第471168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水龙头、水分配设备、地漏等,注册有效期自20、地漏等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7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核准注册“潜水艇”商标,注册号为第1519294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水管龙头、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地漏等,注册有效期自20、地漏等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2010年3月28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638038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水龙头、水分配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地漏等,注册有效期自20、地漏等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上述商标于2018年3月27日转让给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涉案“潜水艇”系列注册商标的原注册人李润凡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是我国地漏产品的国家标准的起草人和起草单位。
2013年1月,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授予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潜水艇地漏)为“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证书;
2013年9月6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准许“潜水艇”品牌系列产品加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质量信誉跟踪服务系统”,并纳入系统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保障性住房建设材料部品采购信息平台)将“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潜水艇地漏”纳入“十二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2014-2015年度入选产品”;
2014年11月,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授予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
2015年,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Submarin潜水艇”品牌地漏为“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和“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潜水艇”品牌通过广播电台、网站、报纸、户外广告、车辆LED显示屏、机场数码刷屏等多种形式发布广告进行了持续宣传,地域广、花费大。
北京润德,地域广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出具声明,就转让给原告的注册商标,转让前后的全部权益,由原告享有,该公司不再重复主张。
2019年8月9日,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经柏瑞润兴公司授权以其名义代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中心委托代理人王守贞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对侵犯柏瑞润兴公司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取证,对王守贞搜集侵权证据的行为及搜集的证据进行证据保全。
2019年8月13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泰安市××区光彩××市场××号的“双龙管业”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购买了标有“统亿潜水艇”字样的地漏两个。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李孝义”名片一张及《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价格90元。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公证人员将上述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地漏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对上述过程,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出具了(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222号公证书。
当庭打开封存实物,内有两个方形印有自动密封式四防地漏,外包装正面中间印有“统亿潜水艇”文字,文字上方印有“”,制造商为台州市统亿卫浴有限公司,地址:台州市机场中路10,地址:台州市机场中路**飞跃科创园色四方直双;
包装盒内有方形的地漏、地漏防划伤贴。
经比对,涉案侵、地漏防划伤贴水艇”文字与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潜水艇”文字相同,潜水艇图形近似。
统亿卫浴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申请“统亿潜水艇”、于2018年5月22日申请“”商标注册,上述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2019年5月17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统亿卫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主张统亿卫浴公司在塑料侧开防臭电镀直条双地漏侵权商品上使用了“潜水艇”、“”、“台州市统亿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统亿卫浴公司认可被诉侵权产品是其生产销售。
为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统亿卫浴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统亿卫浴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该案包装标识与本案相同。
柏瑞润兴公司是于2016年3月1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要经营销售卫生洁具、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用品等。
统亿卫浴公司是于2017年7月2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万元,主要经营利用互联网销售卫浴、建筑材料、卫浴用品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本案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二、统亿卫浴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统亿卫浴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关于第一个争议的焦点问题,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统亿卫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主张统亿卫浴公司在塑料侧开防臭电镀直条双地漏商品上使用“统亿潜水艇”、“”标识构成侵权,且侵权行为发生在济南市,而本案原告起诉主张的被控侵权商品是塑料侧开防臭本色四方直双,侵权行为行为发生在泰安市,因此两案诉讼标的不同、侵权行为不同,因此本案不属重复起诉。
统亿卫浴公司主张本案属重复起诉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撤回对泰安市鑫硕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第二个争议的焦点问题,原告的第4711685号“Submarin潜水艇”、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6380388号“”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并在注册有效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地漏,被控侵权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属相同商品。
判断商标近似主要依据涉案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被控侵权商品所使用的“统亿潜水艇”、“”标识,起到了主要识别作用,并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是一种具有商标意义或类似商标的使用行为,其中“潜水艇”文字与原告的第15192947号“潜水艇”及第4711685号“Submarin潜水艇”商标文字含义、读音相同,“”与原告的第6380388号“”商标相比均为方形图形、字母及潜水艇图形组成,因此涉案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统亿潜水艇”文字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由于原告注册的涉案商标“潜水艇”文字、图形与地漏商品没有关联性,其商标的显著性强,且统亿卫浴公司向商标局申请“统亿潜水艇”、“”商标注册被驳回,证明涉案侵权商品上的使用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原告注册商标声誉的故意,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极易造成混淆,在此情况下,应认定涉案商品上使用的标识已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而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潜水艇”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中也明确说明,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企业或个人的,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制造者信息与统亿卫浴公司的企业信息相同,而在另案中使用相同包装的产品统亿卫浴公司认可是其生产销售,且也无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系由他人生产。
因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是统亿卫浴公司生产销售。
统亿卫浴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请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统亿卫浴公司辩称的被控侵权商品不是其生产销售及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个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使用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统亿卫浴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考虑到本案原商标注册人是地漏产品国家标准的起草人,“潜水艇”地漏获得多项荣誉,广告宣传时间长、地域广、投资大,因此“潜水艇、地域广地漏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商品信誉,被告的经营规模、期限、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商品销售的范围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万元,原告诉讼请求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市统亿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4711685号“Submarin潜水艇”、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6380388号“Submarin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台州市统亿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台州市统亿卫浴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