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02民初310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庆元,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广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赔偿10000元,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675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