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63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洁,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子威日用品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振湖街。
经营者:孙玉丽,女,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子威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