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02民初1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要区南岸耀诚通讯店,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第一层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3MA4X7KPH5K。
经营者:苏亚跻。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要区南岸耀诚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