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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新吴区硕放宝靓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20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新吴区硕放宝靓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新吴区硕放宝靓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20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吴区硕放宝靓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南星二路**。

经营者:吴刘君,男,199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吴区硕放宝靓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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