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20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吴区硕放宝靓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南星二路**。
经营者:吴刘君,男,199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吴区硕放宝靓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