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98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合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金本生态工业园进港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邓宏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财,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洁华,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潘多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自编*号楼)X1301-A7317(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高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合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潘多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三水合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未在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