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181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茵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路1号工程机械专用辅助机具生产2号楼三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爱波。
被告中山区嘉宙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虎滩路32号1-2公建。
经营者杨金龙。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江苏海茵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区嘉宙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