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401A。
法定代表人:蒋常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轩,北京市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晓,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尼梅尔(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办公A1903。
法定代表人:达拉斯•利•威尔金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翔,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尼梅尔(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上诉人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