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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成威工贸有限公司与利津县海滨摩托车维修、滨州市滨城区津东车业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5民初793号
案件名称天津市成威工贸有限公司与利津县海滨摩托车维修、滨州市滨城区津东车业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成威工贸有限公司;利津县海滨摩托车维修;滨州市滨城区津东车业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793号 原告:天津市成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文,总经理。

被告:利津县海滨摩托车维修,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三路。

经营者:于海滨,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真真,系于海滨妻子。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津东车业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一路与东海一路交叉口向东300米。

经营者:苟艳艳,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权,系苟艳艳丈夫。

原告天津市成威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利津县海滨摩托车维修、滨州市滨城区津东车业销售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成威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成威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5元,减半收取2847.5元,由原告天津市成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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