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793号 原告:天津市成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文,总经理。
被告:利津县海滨摩托车维修,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三路。
经营者:于海滨,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真真,系于海滨妻子。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津东车业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一路与东海一路交叉口向东300米。
经营者:苟艳艳,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权,系苟艳艳丈夫。
原告天津市成威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利津县海滨摩托车维修、滨州市滨城区津东车业销售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成威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成威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5元,减半收取2847.5元,由原告天津市成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