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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安丰镇恒发如海超市加盟店、兴化市永惠超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87号
案件名称187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安丰镇恒发如海超市加盟店、兴化市永惠超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兴化市安丰镇恒发如海超市加盟店;兴化市永惠超市;福鼎市南阳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87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兴化市安丰镇恒发如海超市加盟店,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兴化市安丰镇振安北路20-1号。

被告:兴化市永惠超市,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兴化市安丰镇杨许路4号。

被告:福鼎市南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福鼎市管阳镇章边村。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安丰镇恒发如海超市加盟店、兴化市永惠超市、福鼎市南阳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0年4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3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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