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5120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8栋B座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白云区泳程贸易商行,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东平黄草埔街13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连朝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白云区泳程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依法由审判员吴佳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因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多缴纳部分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