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小群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执恢114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小群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小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3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

被执行人:周小群,女性,1982年09月28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小群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小群未履行(2019)辽02民终329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小群银行存款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