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30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城县繁星日用百货店。
住所地:方城县瑞凤办电视路中国人民银行向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芳。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县繁星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