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施申仓、王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523刑初22号
案件名称施申仓、王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舒城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施申仓;王刚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523刑初22号 公诉机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申仓,男,汉族,1971年6月7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舒城县(户籍地舒城县)。

被告人施申仓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7日,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浩,安徽龙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左亚莉,安徽龙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曾用名王茂,男,汉族,1988年1月17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户籍地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7日,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包河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文玲玲,安徽龙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先爱,安徽龙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刑诉(2020)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申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海棠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助理张荣出庭支持工作。

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8月5间,被告人**从许某(另案处理)和微信昵称为“免税批发”等人处购买假冒“中华”等品牌烟卷和假冒“古井贡酒”等品牌白酒,销售给经营舒城县城关镇“海星”超市的被告人施申仓,销售金额为59069元,后施申仓将假冒卷烟和白酒按照市场价格销售给他人。

另外,施申仓分别于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4月25日、2018年6月18日至2019年8月3日间,从黄某(已判决)和微信昵称为“诗诗”、“唯一”处,购买假冒“中华”等品牌烟卷,后按照市场价格销售给他人,施申仓通过销售前述假冒卷烟和白酒共计得款11万余元。

2019年8月6日、8月9日、8月12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在舒城县“海星”超市等地查获“中华”、“利群”等品牌卷烟52.2条,“古井贡酒”、“口子窖”等品牌白酒28瓶,在**驾驶的机动车辆内查获“中华”软盒卷烟35条。

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白酒均系侵犯商标专用权产品白酒。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主动至舒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施申仓在杭州市江干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申仓、**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施申仓、**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施申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施申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施申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额有异议。

被告人施申仓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1.被告人施申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2.被告人施申仓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3.被告人施申仓家庭贫困,系偶犯,建议法庭减免罚金。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施申仓从轻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额有异议。

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家庭贫困,建议法庭减免罚金,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8月5间,被告人**从许某(另案处理)和微信昵称为“免税批发”等人处购买假冒“中华”等品牌烟卷和假冒“古井贡酒”等品牌白酒,销售给经营舒城县城关镇“海星”超市的被告人施申仓,销售金额为59069元,后施申仓将假冒卷烟和白酒按照市场价格销售给他人。

另外,施申仓分别于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4月25日、2018年6月18日至2019年8月3日间,从黄某(已判决)和微信昵称为“诗诗”、“唯一”处,购买假冒“中华”等品牌烟卷,后按照市场价格销售给他人,施申仓通过销售前述假冒卷烟和白酒共计得款11万余元。

2019年8月6日、8月9日、8月12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在舒城县“海星”超市等地查获“中华”、“利群”等品牌卷烟52.2条,“古井贡酒”、“口子窖”等品牌白酒28瓶,在**驾驶的机动车辆内查获“中华”软盒卷烟35条。

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白酒均系侵犯商标专用权产品白酒。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主动至舒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施申仓在杭州市江干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案件调查报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书证;

证人黄某、许某、郑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施申仓、**的供述;

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制作的《检查勘验笔录》、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申仓、**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施申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施申仓、**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申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白酒、香烟依法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