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444号原告:林伟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都。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林伟斌与被告唐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以各方已达成调解,诉求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伟斌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林伟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