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7712号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法国巴黎圣奥诺雷大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Signloes。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艳阳,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祁东县,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艳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