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3号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215号302。
法定代表人:杨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可云,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可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