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653号之一原告:上海挚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月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考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胡洁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琼,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挚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考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北京金考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9月9日裁定驳回后,北京金考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同年12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召集庭前会议,原告上海挚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挚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挚恩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计2,337.50元,由原告上海挚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人民陪审员 唐 琦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