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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夏正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7民初160号
案件名称160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夏正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夏正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16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0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被告:夏正顺,男,1993年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夏正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缴纳230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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