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初473号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151号B幢3楼。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浦江县志来针织服装厂,经营地址浦江县白马镇五丰村文教路14号。
经营者:严志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浙江纬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俏钦,浙江纬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县志来针织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