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1453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塘南西路1号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72557370G。
法定代表人:贾伟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月、张燕飞,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