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34号原告: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施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开发区艺术工匠童儿画摄影馆,住所地江苏省。
经营者:王晓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怀静,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开发区艺术工匠童儿画摄影馆、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嘉洛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