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41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文余,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文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