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82民初21216号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151号B幢3楼。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森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后里11栋2单元305。
法定代表人:傅国昂。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森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