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江艺匠视觉婚纱婚庆,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商业新街XXX号。
经营者:杨鑫淼,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土溪镇三星村五组6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施琦,执行董事。
上诉人温江艺匠视觉婚纱婚庆因与被上诉人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11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温江艺匠视觉婚纱婚庆上诉称:本案系因上诉人登记、使用艺匠字号所引起的争议,案件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构成共同侵权,被上诉人将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因移送被上诉人所在地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主张温江艺匠视觉婚纱婚庆使用涉案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温江艺匠视觉婚纱婚庆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要求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因原审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邵勋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