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1民初360号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安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有军食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城兴路37号(自主申报)。
经营者:蓝有军,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有军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