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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323执保343号
案件名称王秀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秀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保343号 申请保全人:王秀军,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保全人:毛秀琴,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保全人王秀军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鲁0323民初19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1月2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毛秀琴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价值1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毛秀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保全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毛秀琴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1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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