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428号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
法定代表人:林清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十三皮具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槟榔道**福源花园汇海苑102/div> 经营者:邓宝仪,女,199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十三皮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