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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河南本来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再3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河南本来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河南本来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再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艳,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玲,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本来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

法定代表人:丁秀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娟,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本来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作出的(2020)豫0192知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豫0192知民审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2021年2月9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因与河南本来鲜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一审的起诉。

本院认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二、撤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2知民初373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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