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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栖霞区邹秀梅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32号
案件名称232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栖霞区邹秀梅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邹秀梅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3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邹秀梅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大市场摊位。

经营者:邹秀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邹秀梅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4月21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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