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107号原告:刘海亮,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69号(党校院内南楼)。
法定代表人:孟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华,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森,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刘海亮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计1270元,由原告刘海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