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83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渭塘缤购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中路401号。
经营者:陈继斌,该商行业主。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城区渭塘缤购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4月14日,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计309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