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终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万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金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96729479H。
法定代表人:宋彬,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文,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万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48080Y。
法定代表人:陈清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苗,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绵阳万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万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万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万贯集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792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绵阳万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绵阳万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万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绵阳万贯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