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大杨镇张宝山购物中心,住所地谯城区大杨镇307省道与莱市街交叉口张宝山购物中心。
经营者:张宝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大杨镇张宝山购物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