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247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对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申信路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冀0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8)冀0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第20页第3行中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为“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石家庄申信路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