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初128号 原告:安徽养生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贾友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顾寒雪,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养生天下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北宋镇杨董村22号。
法定代表人:黄军,董事长。
原告安徽养生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养生天下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养生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养生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安徽养生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