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耀彬,男,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因本案2019年9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懿君,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耀鸿,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因本案2019年9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萍芳,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耀彬、秦耀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婷婷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始,被告人秦耀彬租赁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后街130号D501房,销售假冒的LONGINES、IWC、ROLEX、OMEGA、CARTIER、CASIO、ARMANI品牌的手表,并授意被告人秦耀鸿为其发货。
2019年9月9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秦耀彬和秦耀鸿,并在上述房间缴获假冒IWC的手表30只、假冒LONGINES的手表38只(货值合计14732元)以及假冒LONGINES表带等部件合计26873件。
经统计微信销售记录和送货单,被告人秦耀彬已销售假冒LONGINES、IWC、ROLEX、OMEGA、CARTIER、CASIO、ARMANI注册商标的手表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5760元。
截止2019年9月9日,涉案LONGINES、IWC、ROLEX、OMEGA、CARTIER、CASIO、ARMANI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表及其部件等。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缴获的假冒商品等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和商标权材料等书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秦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秦耀彬、秦耀鸿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秦耀彬、秦耀鸿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秦耀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
秦耀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秦耀彬、秦耀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秦耀彬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秦耀鸿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耀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秦耀彬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认为被告人秦耀彬有如下从轻情节:1.查获假冒产品并未流入市场,案涉情节较轻;
2.秦耀彬如实供述积极配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
3.秦耀彬系初犯,无前科,文化程度不高,主观恶性小。
请求法庭对秦耀彬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秦耀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秦耀鸿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意见认为,起诉书认定已销售金额是75760元,这个是秦耀彬的涉案总额,但是秦耀鸿是去年8月底才参与本案的,故涉案金额应予减少。
秦耀鸿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从犯,所起作用小,参与时间短,没有获利,请求判处罚金的时候考虑以上情节,建议对秦耀彬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始,被告人秦耀彬承租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后街130号D501房,销售假冒的LONGINES、IWC、ROLEX、OMEGA、CARTIER、CASIO、ARMANI品牌的手表,并授意被告人秦耀鸿为其发货。
2019年9月9日,公安人员接到举报,在上址抓获秦耀彬、秦耀鸿等人,并在上述房间缴获假冒IWC的手表30只、假冒LONGINES的手表38只(货值合计14732元)以及假冒LONGINES表带等部件合计26873件。
经统计微信销售记录和送货单,被告人秦耀彬已销售假冒LONGINES、IWC、ROLEX、OMEGA、CARTIER、CASIO、ARMANI注册商标的手表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5760元。
截止2019年9月9日,涉案LONGINES、IWC、ROLEX、OMEGA、CARTIER、CASIO、ARMANI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表及其部件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一、物证1.涉案现场假冒手表及组装配件(照片),证明2019年9月10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村后街130号D501房查获的手表和零配件。
2.被告人秦耀鸿的被扣押的苹果牌手机(照片)。
3.送货销售单据多份(照片)。
4.被告人秦耀彬手机上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和部分聊天记录截图、送货单截图、快递单(照片)。
二、书证1.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广场派出所抓获二被告人的经过及破案的情况。
2.房屋租赁协议书,证明被告人秦耀彬于2017年6月1日承租越秀区王圣堂村后街130号D501房的情况。
3.被告人秦耀彬与TWO微信交易统计表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秦耀彬销售假冒手表的情况。
4.被告人秦耀彬与“三合集团”微信交易统计表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秦耀彬销售假冒手表的情况。
5.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王圣堂村后街130号D501房进行搜查,搜出苹果手机两部(一部电话183××××7377,一部无电话号码),IWC手表30只、浪琴LONGINES手表38只、IWC手表表头配饰40只、浪琴LONGINES手表表头38只、LONGINES手表表带(不锈钢)2060个、IWC手表表带(不锈钢)800个、IWC手表表带(黑色皮带)500个、LONGINES手表表带(棕色皮带)1490个、LNGINES手表表面(黑色)16318个、IWC手表表面(黑色)5627个共计26873个。
扣押被告人秦耀鸿的手机1部。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对王圣堂村后街130号D501房进行勘验,可见手表零配件表带、半成品手表、手表底盖按压器、手表配件等物品。
7.投诉请求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鉴定书、营业执照,证明LONGINES、IWC、ROLEX、OMEGA、CARTIER、CASIO、ARMANI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表及其部件等。
8.被告人秦耀彬、秦耀鸿的户籍资料,证明二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三、鉴定意见1.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越价认定(2019)83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假冒IWC牌手表30只在2019年9月10日单价85600元,总价2568000元。
2.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同鉴证字(2019)241号《秦耀彬等人其他专项审计报告》。
检验意见是:秦耀彬确认并打圈的微信聊天转账截图,在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秦耀彬确认的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4870元。
秦耀彬确认并打圈的送货单,在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秦耀彬确认的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0890元。
四、被害单位的报案人刘建的陈述,证明其于2019年8月份左右发现有一名男子在越秀区站西手表城向店主销售假冒的浪琴、劳力士等名牌手表,后发现该男子的仓库在越秀区,并受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到东山派出所报案。
五、证人证言1.何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6月1日将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后街130号D座501房租给秦耀彬,租赁期是从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止。
秦耀彬租房时自称是做手表生意的。
附辨认笔录1份,何某辨认出被告人秦耀彬租赁了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后街130号D座501房。
2.秦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19月5月始在涉案档口帮被告人秦耀彬销售并且打包装,秦耀鸿负责打包装和其他打杂工作。
附辨认笔录1份,秦某1辨认出被告人秦耀彬每个月给其发工资;
辨认出被告人秦耀鸿在越秀区王圣堂后街130号D501工作。
3.陈某的证言,证明其受被告人秦耀彬的雇佣为其组装手表。
附辨认笔录1份,陈某辨认出被告人秦耀鸿、同案人秦某1是负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的人。
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秦耀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承认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2.秦耀鸿的供述,承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
七、视听资料,包括被告人秦耀彬、秦耀鸿的押解、讯问、询问、搜查以及证人辨认光盘多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耀彬、秦耀鸿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秦耀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全案犯罪事实承担责任。
秦耀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秦耀彬、秦耀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秦耀彬、秦耀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对秦耀彬、秦耀鸿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扣押在案的手机3部系二被告人用于销售假冒名牌手表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耀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秦耀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IWC手表30只、假冒LONGINES手表38只以及假冒LONGINES表带等部件合计26873件;
作案工具手机3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